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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玉梅、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陈辉,周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梅,女,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国东,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陈玉梅、陈辉与周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周国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玉梅、陈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玉梅、陈辉于2017年6月20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16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