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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林礼与刘克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礼,刘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礼,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范兴集乡刘营行政村刘营**号。被执行人刘克玉,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于寨镇辛庄行政村后刘庄**号。刘林礼与刘克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戴会敏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玉克应支付刘林礼购房款及利息7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林礼与被执行人刘克玉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1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礼与被执行人刘克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克玉拒不履行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克玉(身份证号码:3421221950101587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