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雨,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兴县人,农民,住定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雨于2016年5月19日21时30分许驾驶冀F×××××号东风牌轻型货车,沿白沟镇北一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安泰集团西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宋某1相撞,致宋某1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此事故经白沟交警部门分析认定,被告人张雨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雨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张雨与被害人宋某1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宋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人体法医学损伤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报案记录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宋某1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雨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