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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许玉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玉荣,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蔡明凤,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玉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闽04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玉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许玉荣不服,以其不是玉荣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其向亲近的朋友借钱,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仲  伟审判员 郑  永  忠审判员 张  文  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明(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