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术与黄汉森、黄汉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黄汉森,黄汉钏,邱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192号原告:王术,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被告:黄汉森,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黄汉钏(系曾用名,现名为黄朴),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邱彩珍,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原告王术诉被告黄汉森、黄朴、邱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计3211元,由原告王术负担。审 判 长 邱 明审 判 员 姜晶晶人民陪审员 林 力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