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吉芳、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吉芳,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金吉芳,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钟杰,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金吉芳与钟杰(2017)浙0281执5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吉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吉芳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