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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安擎微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光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安擎微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光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安擎微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2幢212室。法定代表人:黄永锋。被执行人:四川新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8000133442法定代表人:陈万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民初字仲案字151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安擎微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新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2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仲裁费89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民初字仲案字1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