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柯新建、刘细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柯新建,刘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民初817号原告:张文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希文,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柯新建,男。被告:刘细红,女。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柯新建、刘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希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新建、刘细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柯新建、刘细红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1,305元(利息部分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止计算1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柯新建、刘细红均未于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3月16日,被告柯新建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文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于2016年4月16日偿还。同时,被告柯新建将鄂AAE0**东风牌箱式小货车作为借款抵押,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逾期变卖委托书》,约定如果被告柯新建不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将该车辆进行变卖、抵偿借款并全权代表被告签署该车辆和该车辆户籍手续的转让、过户或转户口户籍等一切手续等。尔后原告持《逾期变卖委托书》去车管所办抵押登记,车管所告知原告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此车已抵押给他人。原告因未办成车辆抵押,遂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暂时无钱还款为由,不予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柯新建催讨借款未果,故而成诉。另查明,被告柯新建、刘细红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柯新建向原告借款本金总计为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均是被告柯新建、刘细红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柯新建、刘细��应共同偿还原告张文斌借款本金3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柯新建、刘细红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张文斌要求对利息进行结算,由于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且被告未出庭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逾期还款时间为次日即2016年4月17日起至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计算到2017年3月止计11个月零15天的利息1,250元(30,000元×4.35%÷12个月×11个月+30,000元×4.35%÷365天×15天),对此部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柯新建、刘细红应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该借款利息1,250元,合计31,250元。被告柯新建、刘细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新建、刘细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文斌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该借款利息1,250元,合计31,250元。二、驳回原告张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被告柯新建、刘细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汪远红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