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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将来、丁周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将来,丁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579号申请执行人朱将来,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丁周祥,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将来与被执行人丁周祥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台天商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周祥应支付给申请人朱将来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丁周祥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丁周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丁周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丁周祥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通过其他案件已对被执行人丁周祥在天台县坦头镇政府的工资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待统一提取后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周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将来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周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5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丁周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