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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永乐与延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乐,延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乐。被执行人:延拥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乐与被执行人延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这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