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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朝晖与任飞翔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晖,任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刘朝晖,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任飞翔,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晖与被执行人任飞翔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000元、执行费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