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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唐小祥、唐立鹏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祥,唐立鹏,校小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小祥,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被告人唐立鹏,又名薛金云,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被告人校小强,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校小强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木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校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唐小祥因琐事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互相约架,被告人唐小祥召集被告人唐立鹏、校小强,杨某甲召集陈某1、周某甲(均另案处理),双方在兴化市陈堡镇XX宾馆门前相遇后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斗殴,被告人唐小祥用砖块击打杨某甲头部并与陈某1相互扭打,被告人唐立鹏用砖块击打杨某甲并与其互殴,并脚踢陈某1,被告人校小强与周某甲互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右手受伤,杨某甲头部、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及杨某甲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校小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赔偿杨某甲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校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甲、陈某1、周某甲、黄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案发经过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协议书等;兴化市公安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化公物鉴(临床)字(2017)23号、24号、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校小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小祥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唐立鹏、校小强系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校小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祥、唐立鹏、校小强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决定给予三名被告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小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唐立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校小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胡云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仇晓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