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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新年、盛运芝等与益阳市沧水铺镇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等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年,盛运芝,李希,李超,益阳市沧水铺镇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三眼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新年,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盛运芝,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希,女,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超,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益阳市沧水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云峰路。法定代表人何分秋,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焕新,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力,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龙潭口村。负责人龚盈科,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XX仁,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三眼塘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蔡军良,该村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李新年、盛运芝、李希、李超因诉被申请人益阳市沧水铺镇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移民安置义务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新年、盛运芝、李希、李超部分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潘 兵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