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张某与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高某某、张某与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374450元,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已支付申请人高某某、张某,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收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