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申长春、陈怀灿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长春,陈怀灿,丁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3执1539号被执行人:曹德友,男,1972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渝023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曹德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德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