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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申长春、陈怀灿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山县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长春,陈怀灿,丁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3执1539号被执行人:曹德友,男,1972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渝023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曹德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德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