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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交城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王建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交城县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王建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交城县分公司,住所地交城县永宁路。法定代表人李东亮,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法定代表人唐永香,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将,男,汉族,清徐县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交城县分公司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王建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1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