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彦成、窦玉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彦成,窦玉存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彦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丽芳,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玉存,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彦成因与被上诉人窦玉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79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彦成上诉称,张家口市翰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要求追加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吊销后的张家口市翰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本案在发回重审时,原审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予以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79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彦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