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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郁向阳、邓书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向阳,邓书刚,庞春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向阳,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书刚,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庞春敏,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诉人郁向阳因与被上诉人邓书刚、原审被告庞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郁向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郁向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向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郁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贝贝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