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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章天桥、危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天桥,危俊峰,朱薇,朱春生,董梅,余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天桥,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危俊峰,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满君,湖北忠三(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薇,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生,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梅,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审被告:余海林,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天桥因与被上诉人危俊峰、被上诉人朱薇、被上诉人朱春生、被上诉人董梅、原审被告余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巡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章天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被上诉人危俊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满君,原审被告余海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薇、被上诉人朱春生、被上诉人董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之规定,本案事实须以朱春生涉及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章天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海鹏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