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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和红卫与李洪利李格达宋线智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红卫,李洪利,李格达,宋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和红卫,男,住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洪利,男,住濮阳市。被执行人李格达,男,住濮阳市。被执行人宋线智,女,住濮阳市。本案在执行和红卫与李洪利、李格达、宋线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市中意公证处公证,公证编号(2016)濮意证执字第128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事实。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和红卫表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洪利、李格达、宋线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捷审判员  刘宗立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