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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金红与王玉敏、李玉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红,王玉敏,李玉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972号原告:李金红。被告:王玉敏。被告:李玉轩。李金红与王玉敏、李玉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金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李金红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