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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鹏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综拓业务部一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综拓业务部一分部,李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鹏哲,男,汉族,199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综拓业务部一分部(周边),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翔。被执行人李纯刚,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杨鹏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综拓业务部一分部(周边)、李纯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纯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李纯刚银行的存款37835.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长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