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刚与冯德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冯德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盈凤,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德桥,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8日,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陈刚与冯德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冯德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冯德桥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德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