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闫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504号原告:冯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