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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鹏与被执行人韩忠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鹏,韩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25号申请人冯鹏,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青海省股权交易中心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蒋艳萍,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忠旺,男,撒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冯鹏与被执行人韩忠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忠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冯鹏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渴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