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5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鄢华与魏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华,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鄢华,女,1985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正田(特别授权),永善县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巍,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永善县。关于鄢华与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0625民初1357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魏巍于2016年11月9日前给付鄢华借款87800元及车旅费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5元。到期后,魏巍给付了40000元,下欠49800元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鄢华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后即时给付给付鄢华借款及车旅费49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5元及执行费663元。可被执行人魏巍不但未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且拒绝接听法院的电话。经本院采取相关查控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魏巍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魏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上布控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未取得实质效果。申请执行人鄢华已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魏巍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领取了案款49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云0625执601号执行案件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鄢华发现被执行人魏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贾云友审 判 员  李增祥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