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熙明、郭俊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熙明,郭俊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熙明,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刘文锋,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俊宇,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林,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王熙明因与被上诉人郭俊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原郭世忠如何取得涉案土地,是否是郭世忠与王熙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何时建造、由谁出资建造、王熙明与郭世忠是否存在买卖关系、王熙明如何取得涉案房屋居住使用等事实并未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熙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 政审判员 潘斌发审判员 钟 雄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以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