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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翟秀玲申请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秀玲,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2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翟秀玲,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负责人王建忠,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8930元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