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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惠迪与张子孝、高凤兰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迪,张子孝,高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5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迪,女,200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小学生,现住神木县店塔中学,系死者张清之女。身份证号码:612722200608280027。法定代理人武秀英,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神木县店塔中学教师,现住神木县店塔中学。身份证号码:612722197603214168。被执行人张子孝,男,193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政法巷五排7号,系死者张清之父。身份证号码:612722193908170014。被执行人高凤兰,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系死者张清之母。身份证号码:612722194610100261。本院在执行张惠迪与张子孝、高凤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张子孝自动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7年5月23日提取(2016)陕0821执2980号案件,张子孝申请执行李增勤、刘怀生民间借贷纠纷案)5.7万元。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凤兰、张子孝继承其子张清生前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政法巷五排7号房产(产权证号:091039**)。因上述房屋不宜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