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字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58孙昌与龚爱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龚爱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158号申请执行人孙昌,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龚爱博,男,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孙昌与被执行人龚爱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了(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权利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袁爱兵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