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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正光、胡乃威、郝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海执字第465号赵正光、胡乃威、郝丽娜:本院在执行赵正光与胡乃威、郝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郝丽娜名下位于北海市广东路138号星海颐园8幢二单元1104号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和被执行人胡乃威名下位于北海市广东路138号星海颐园7幢2单元0402、0403号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上述拍卖所得款项已清偿被执行人胡乃威、郝丽娜拖欠申请执行人赵正光的债务。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