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拖(洛阳)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拖(洛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32号原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欣,任董事长。被告:一拖(洛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苏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拖(洛阳)物流有限公司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