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九村民小组与贾中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九村民小组,贾中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102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盐城市文港北路***号。负责人:刘正明,组长。委托代理人蔡成扣,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贾中尧,男,1966年10月4日生。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九村民小组与被告贾中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九村民小组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九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九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蔡丽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