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艳华与李元怡、卜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华,李元怡,卜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34号原告:丁艳华,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元怡,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卜旭霞,女,汉族,43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华与被告李元怡、卜旭霞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艳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艳华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