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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艳华与李元怡、卜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华,李元怡,卜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34号原告:丁艳华,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元怡,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卜旭霞,女,汉族,43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华与被告李元怡、卜旭霞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艳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艳华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