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黎轶与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黎轶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民终4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南路***号,注册号:12431200448195053Q。法定代表人:李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方,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小茹,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轶,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波,男,苗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黎轶的丈夫。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黎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由黎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不排除与胎儿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联,也就是说不能肯定存在因果关系,而一审判决竟直接认定上诉人与胎儿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关联,显然事实认定不清,并由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推定上诉人的过错和责任也是错误的。2、颠倒主次责任。在没有任何新的专业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直接判上诉人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一审判决认定黎轶脐带血栓致使胎儿死亡,其成因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应当判决黎轶自己承担责任,但没有判决黎轶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连主要责任都没有判。3、一审判决认定当日黎轶行胎监后未见胎心有异常就自行回家,应认定没有产检完毕是其自身责任。但同时又认定医方在11月12日产检时如能及时给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及血常规检验,或许能尽早发现病情,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没有患者配合参加产检。这是由假设推断出结论,并以此认定上诉人对黎轶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诊疗义务,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4、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不符合黎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事实。5、黎轶花费的医疗费7982.58元中,由医保统筹支付的2100元不应当赔偿,黎轶实际花费医疗费为5882.58元。黎轶辩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给黎轶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黎轶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因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黎轶胎死腹中的各项损失17153.68元(其中医疗费7982.58元、营养费9171.1元);2、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黎轶精神抚慰金150000元;3、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诉讼费及鉴定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黎轶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孕期复检共7次。11月12日的检查中,黎轶当时有咳嗽、打喷嚏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接诊医生书写的病历中未见有患者主诉,仅开具胎心监测,未作超声检查及血常规检验,未记录病情告知事项及随诊时间。当日黎轶行胎监后未见胎心有异常就自行回家。次日,黎轶感觉胎儿不太动,于2015年11月14日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11月17日自然分娩一死男胎,出生时自脐带根部至远端约6CM均呈暗红色,6CM处脐带扭转。黎轶于2015年11月25日出院,期间所花医疗费共计7982.58元。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胎儿考虑系脐带扭转、脐带血栓至胎儿缺血缺氧死亡。本案中孕妇于11月14日入院时已“自觉无胎动1天”,当日彩超提示胎儿已死亡,医方已无抢救必要。但医方在11月12日产检时如能及时给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及血常规检验,或许能尽早发现病情,指导孕妇自我监护,加强对胎动的检测,可给予必要的吸氧治疗或其它产科干预措施,必要时可适时终止妊娠,降低围产儿病死率。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为黎轶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不排除与胎儿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关联。在诉讼过程中,黎轶垫付鉴定费用4415元。一审法院认为:黎轶脐带血栓致使胎儿死亡,其成因与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2015年11月12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在给黎轶进行产检时,未能及时给黎轶进行超声检查及血常规检验,指导黎轶进行孕妇自我监护,加强对胎儿胎动的检测,给予必要的吸氧治疗或其他产科干预措施,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诊疗义务,与胎儿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关联,对黎轶受侵害造成的损失,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黎轶发现胎动不正常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就医治疗,自身也应承担责任。关于黎轶的损失,具体如下:1、医疗费,经审查医疗费发票,凭据核定为7982.58元;2、营养费,黎轶主张9171.1元,根据出院时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开具的医嘱,本院酌定支持1200元;3、鉴定费,经审查医疗费发票,凭据核定为4415元,上述三项损失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精神损害抚慰金,黎轶怀胎十月,胎儿死亡对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诊疗义务,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胎儿死亡的损害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由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综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当赔偿黎轶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518.3元。{(7982.58﹢4415﹢1200)×70%﹢3500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黎轶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4518.3元。案件受理费3643元,由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912元,由黎轶承担2731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黎轶花费的医疗费7982.58元,其中由医保统筹支付2100元,黎轶个人支付5882.58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胎儿系脐带扭转、脐带血栓至胎儿缺血缺氧死亡,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的不足与胎儿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鉴定意见认定,根据目前资料,引起胎儿脐带扭转、脐带血栓原因不明,但其成因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过并不能排除医方医疗行为存在的不足与胎儿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关联。因此,本案在查明因果关系时,应从实施过错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为黎轶诊疗过程中,36周孕检当天胎心监测无异常,说明胎儿尚未出现脐带扭转、脐带血栓情况,但在诊疗时对黎轶自身存在羊水偏多、患上呼吸道感染病情欠重视,未作相关检查,治疗有所延误,该病情有可能会引起胎儿脐带扭转、脐带血栓形成估计不足,该医疗行为的不足并不能直接导致胎儿死亡后果的发生,胎儿发生脐带扭转、脐带血栓与黎轶自身病情有直接关联,且胎儿发生脐带扭转、脐带血栓常为突发情况,故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黎轶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黎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黎轶的损失承担45%的责任。本案黎轶受到的物质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3597.58元(7982.58元+1200元+4415元),由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45%,计币6118.91元。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主张黎轶医保报销的医疗费2100元不予赔偿,因医疗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黎轶从医保部门报销的部分医疗费不应从赔偿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仍然应当赔偿,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黎轶的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怀胎十月产下死胎,给黎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原判决根据胎儿死亡的损害、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黎轶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适当,对于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35000元不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当赔偿黎轶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118.91元(6118.91元+35000元),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原判决认定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二、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黎轶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1118.91元;三、驳回黎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556元,由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1139元,由黎轶负担34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彭湘平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