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593号原告:顾某,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徐某,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莉曾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