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593号原告:顾某,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徐某,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莉曾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