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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镇海与黄万益、蔡秀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镇海,黄万益,蔡秀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7号原告:林镇海,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福,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万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蔡秀意,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林镇海诉被告黄万益、蔡秀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林镇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秀意的起诉。本院认为,林镇海以不要求蔡秀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撤回对蔡秀意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镇海撤回对蔡秀意的起诉。审 判 长  赵艺兴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人民陪审员  戴宝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