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月美、杜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月美,杜永明,张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月美,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水堂,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上诉人朱月美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永明,男,1977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成,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钟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月美因与被上诉人杜永明、张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9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月美因与被上诉人杜永明、张汉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月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月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