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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月美、杜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月美,杜永明,张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月美,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水堂,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上诉人朱月美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永明,男,1977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成,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钟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月美因与被上诉人杜永明、张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9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月美因与被上诉人杜永明、张汉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月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月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