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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破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肇庆市医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市医药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破申9号申请人:肇庆市医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卢潮清。2017年1月23日,肇庆市医药公司以其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审理查明,申请人肇庆市医药公司(又名为广东省肇庆市医药采购供应站)成立于1970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26万元。自1995年以来,因受市场环境和内部缺乏资金等因素影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于2002年开始停止经营运作,并于1999年至2004年分批安置全体职工。2006年12月31日,肇庆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肇企改办[2006]40号文批复同意肇庆市医药公司关闭方案,以及待处理完有关遗留问题后再实施破产。肇庆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肇中鹏专审字[2016]第296号《肇庆市医药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0月31日,肇庆市医药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3892.16元,负债总额17460674.89元,净资产-17396782.73元。目前,已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全部妥善安置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也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根据和理由。根据肇庆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肇中鹏专审字[2016]294号《肇庆市医药公司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10月31日,肇庆市医药公司的资产总额为7375851.87元,负债总额7610048.33元,净资产-234196.46元。肇庆市医药公司已停止经营运作多年,全部职工已遣散,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综上,可认定肇庆市医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肇庆市医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何 桑审判员 李升文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伟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