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807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邹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双方经劝说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