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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807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邹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双方经劝说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