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夏广田、刘夫兰等与叶景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田,刘夫兰,叶景瑞,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王家朋,尤金早,临沂市罗庄区俊虹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841号原告:夏广田,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夫兰,女,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文乐,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景瑞,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华,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685号1幢。法定代表人:赖梅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亮,男,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潍坊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樱前街以南潍安路以东(潍柴动力西邻)。法定代表人:崔凯,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21号。负责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朋,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尤金早,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凯,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俊虹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齐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卫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广田、刘夫兰诉被告叶景瑞、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王家朋、尤金早、临沂市罗庄区俊虹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广田、刘夫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广田、刘夫兰承担。审 判 长 陈 同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