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又琦、朱长端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又琦,朱长端,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朱又琦,男性,汉族,1989年0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朱长端,男性,汉族,1961年0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500104000024142。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又琦、朱长端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