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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尚军、张胜兴、王永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县太行路24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被执行人尚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番田镇后峻山村被执行人张胜兴,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永高,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番田镇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尚军、张胜兴、王永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8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华杰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8时30分至9时。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李友谊,审判员杨得坡、刘振辉。记录人:书记员王瑞峰。评议记录如下:关于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尚军、张胜兴、王永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是否终结(2017)豫0825执8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友谊:同意终结(2017)豫0825执8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杨得坡:同意以上意见。刘振辉:同意。合议意见:终结(2017)豫0825执8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时间:2017年6月20日15时至15时30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地点:本院执行局。执行员:王瑞峰、李浩楠。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问:尚军、张胜兴、王永高现在在啥地方。答:我也不知道,听说跑外地了。问:根据本院调查,其名下无房产,无存款,你是否能够提供其财产线索。答:我不知道,也暂时提供不了财产线索。问: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发现其财产可恢复执行,你有无意见。答:行,我没啥意见,以后发现财产再说吧。问:你看一下笔录,无误签字。答: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