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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王子牛、王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王子牛,王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被执行人王子牛,男,200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子龙,男,200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王子牛、王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王振华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6号8号楼3单元1层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