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王子牛、王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王子牛,王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被执行人王子牛,男,200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子龙,男,200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王子牛、王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王振华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6号8号楼3单元1层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