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与原春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原春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22号原告: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华北里1号楼3层2-302号。法定代表人:边小青,经理。被告:原春成,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春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黄希忠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乾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