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广庆、刘二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广庆,刘二昌,赵瑞红,薛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广庆,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二昌,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瑞红,女,1982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民秀,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广庆、刘二昌、赵瑞红、薛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广庆、刘二昌、赵瑞红、薛民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广庆、刘二昌、赵瑞红、薛民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二昌的存款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划拨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