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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广庆、刘二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广庆,刘二昌,赵瑞红,薛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广庆,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二昌,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瑞红,女,1982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民秀,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广庆、刘二昌、赵瑞红、薛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广庆、刘二昌、赵瑞红、薛民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广庆、刘二昌、赵瑞红、薛民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二昌的存款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划拨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