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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与被执行人杨馨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华,杨馨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女,汉族,金昌市人。被执行人:杨馨雅,女,汉族,金昌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与被执行人杨馨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馨雅于2017年6月20日将案件款6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1386元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志华放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