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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承国与被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朝木门阳泉专营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承国,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朝木门阳泉专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段承国,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被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朝木门阳泉专营店。申请执行人段承国与被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朝木门阳泉专营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俊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