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30民初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尹旁龙与左小雄、刘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旁龙,左小雄,刘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27号之一原告:尹旁龙,男,196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告:左小雄,男,197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告:刘自珍,女,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旁龙与被告左小雄、刘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旁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旁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告尹旁龙负担。审判员  龙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