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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57号申请人:魏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9日,汉族。被申请人:李某某,女,生于1990年2月24日,汉族。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案件款1800元,申请人现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3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